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实用7篇)

时间:2025-12-21 12:57:15 作者:admin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1篇

本标准给出了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其他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工作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CJ 25―200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CJ 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national base

指经各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命名、公开挂牌,由国家档案馆管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省情、市情、区情、县情教育及科技文化知识教育的活动场所。

3.2 基本陈列permanentexhibition

指以档案原件或复制品、仿制品的陈列展出为手段,揭示档案馆馆藏,系统反映馆藏特色,内容相对固定,在馆内常年展出的方式,是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现其社会教育功能的基本活动形式。

3.3 专题展览specialexhibition

指主题比较单一,举办时间相对较短、地点灵活的展出方式,是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主要活动形式之一。

3.4 网上展览onlineexhibition

指利用网络技术,以数字化展览形式展出的方式。

3.5 流动展览

指利用活动展板将基本陈列或专题展览等转化为可移动展览的展出方式。

3.6 辅助展品

指用于辅助说明基础展品的材料,包括图表、照片、拓片、模型、沙盘、绘画、布景箱、景观等辅助材料。

4 总则

4.1 基本原则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举办的各项活动应有利于传播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有利于提高公众素质,促进文化交流。

4.2 工作要求

挖掘馆藏档案的社会教育价值,结合档案的特点开展活动。

4.3 活动形式

以基本陈列和展览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多种教育形式。

5 机构职责

5.1 基本要求

明确档案馆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主管部门,确立内部机构及职责,配备或聘请相关业务人员。

5.2 机构设置

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立陈列展览、教育工作等业务机构。

5.3 主要职责

5.3.1 负责基本陈列和展览的研究、设计、制作、布置以及展品的采用、鉴定、研究、保管、保护等项工作。

5.3.2 负责社会宣传、观众组织、接待讲解及开展其他形式社会教育活动等项工作。

5.3.3 组织业务人员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岗位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相关知识等方面的学习。

5.4 人员素质

5.4.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5.4.2 热爱档案事业和教育基地工作,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热心公众服务。

5.4.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档案学理论,了解历史学、教育学、心理学和工艺美术等相关学科知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语言文字能力、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

6 规章制度

6.1 制定要求

各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应随着实际工作的变化对之及时修订。

6.2 爱国主义教育管理制度

6.2.1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层级。

6.2.2 确定各个工作环节、内容,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6.2.3 提出工作人员的岗位教育及继续教育要求。

6.2.4 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和奖惩规定。

6.3 展品征集移交制度

6.3.1根据展览主题,向社会广泛征集档案、资料及其他形式的展品。

6.3.2 对所选用的展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选用展品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1)。

6.3.3 展览结束后,将展品移交给保管部门妥善保管,移交时要填写《展品移交清单》(见附录A的表A.2)一式二份。

6.4 展品管理制度

6.4.1 建立展品总登记账(见附录A的表A.3),详细登记每一件展品,准确描述其珍贵程度、利用情况、完整情况等各方面特征。

6.4.2 展品展出应符合有关档案开放、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6.4.3 展品应保持历史原状,对内容和形式作出人为改动的,应予以注明,严禁伪造。

6.4.4 复制品、仿制品应加标注,并与原件分类登记,注明参见号。

6.4.5 展出档案原件应有严格的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温湿度、日光与紫外线照射及有害气体等。

6.4.6 定期对展品进行检查,发现损伤、丢失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6.4.7 展品的调整、移交和借出应经分管教育基地的负责人签字批准。

6.5 展厅管理制度

6.5.1 展厅环境的温湿度及防潮、防水、防光、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防护工作,按JCJ 25―2000第5章(见附录B)规定的要求进行。

6.5.2 展厅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展品安全的物品,严禁吸烟和明火。

6.5.3 定期清洁展厅卫生,保持展厅整洁有序。

6.5.4 应每日检查展厅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6.5.5 维护参观秩序,保持展厅安静。

6.5.6 制定符合实际的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疏散预案,保证观众安全。

6.6 展览审核制度

6.6.1 所办展览应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6.6.2 重要题材的展览应报当地宣传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7 展览开放制度

6.7.1 向国内外公众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应少于300天。

6.7.2 免费向未成年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

6.8 接待讲解制度

6.8.1 接待服务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6.8.2讲解员在岗位上应着装整齐,佩带标明身份的胸卡。

6.8.3 讲解员应使用普通话进行讲解,保持语言和举止规范。

6.8.4 基本陈列和展览应提供全面准确的文字说明和针对不同观众的讲解词。

6.9 文件归档制度

6.9.1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履行职能、进行管理等各项

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归档内容包括:――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如请示、批复、报告、协议、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展品登记、统计账目及管理材料等;――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各类展览策划方案、展览大纲、设计样图等;――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参观登记、领导与来宾重要题词签名、观众意见簿、观众数量统计、有价值的观众意见和媒体报道材料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实物等非纸质材料;

6.9.2 归档要求和归档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有关规范执行。

6.10 其他制度

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展品保险、代保管、暂借、出入库、运输以及全过程展品监控保护等制度。

7 档案展览

7.1 基本原则

按照一定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在一定环境内以档案或相关资料为主要展品,配以适当辅助展品,实现进行直观教育、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提供审美欣赏的功能。

7.2 基本陈列

7.2.1 以展示馆藏精晶和地区特色作为主题,充分体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7.2.2 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编制大纲。

7.2.3 围绕主题选择馆藏档案为主要展品,并辅助以其他展品。

7.2.4 设计展具,如:展柜、开放式陈列柜等。

7.2.5 根据主题、陈列大纲及展厅空间,运用一定的艺术表现形式和现代科技等手段,将展品、文字等有机组合,使之能够鲜明准确表达主题,提高教育感染力,充分展示馆藏特色。

7.2.6 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内常年展出,根据馆藏变化情况,定期对展品进行调整、补充。

7.3 专题展览

7.3.1 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重大纪念活动和社会需求,根据馆藏相关内容,确定主题。

7.3.2 主题应多元化,注重实效和时效性,规模适度。

7.3.3 展品选择精当、适量,以档案为主,可利用有关资料、复制品、照片、模型、多媒体等辅助展品。

7.3,4 可与其他单位、组织合办,扩大宣传范围,加强交流与合作。

7.3.5 可引进、复制有特色、受欢迎的展览。

7.3.6 可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内或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及社会公共场所展出。

7.4 网上展览

7.4.1 除将基本陈列和专题展览制作成网上展览外,还可根据需要专门制作,主题可涉及馆藏各个方面。

7.4.3 选择本馆馆藏档案资料,配以外部的各种教育信息。

7.4.3 独自承办或合作举办。

7.4.4 采取适合网络特点的艺术形式。

7.4.5 在本档案馆网站或公共网站、政府网站上举办。

7.4.6 展期符合网站管理需要。

7.5 流动展览

7.5.1 根据需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本陈列、专题展览,或其他单位的陈列、展览,全部或部分复制成可移动展览形式。

7.5.2 以活动展板、挂图等为主要制作方式。

7.5.3 到公共场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等巡回展出。

7.5.4 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增加、减少展板等方式,调整展览内容。

8 其他活动

8.1 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资源优势和特色,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适合活动对象特点的、除展览之外的多种活动,深化教育效果。

8.2 专题讲座、讨论、报告会

8.2.1 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件,以相关研究成果为依据,结合馆藏或展览,确定主题,聘请专家、学者主讲,或组织互动活动。

8.2.2 选题广泛,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文化教育、历史知识教育、科普知识教育等。

8.3 征文比赛、演讲

8.3.1 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的各项活动作为主题。

8.3.2 可与当地的宣传、教育部门,共青团、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组织联合举办。

8.3.3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对参与者及优胜者给予鼓励。

8.4 党、团、队日

8.4.1 联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充分利用党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人学、人队、入团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举办主题活动。

8.4.2 活动形式主要为参观、座谈、交流等。

8.5 夏(冬)令营

8.5.1 利用假期举办,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对象。

8.5.2 以在校学生为重点,进行活动的宣传组织。8.5.3 活动形式包括参观、动手操作、记日记、交流等。

8.6 多媒体教育

8.6.1 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厅等场所播放电视片、幻灯片等,作为辅助教育形式。

8.6.2 可单独或与具有制作权的部门合作制作录音节目、拍摄电视专题片,在电台、电视台播放。

8.7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网上教育活动。

9 服务规程

9.1 服务目标

通过为观众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资源优势,全面实现其社会教育功能。

9.2 宣传组织

9.2.1 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教育特点和功能、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以及与公众的文化交流等。

9.2.2 与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共建活动,每年都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稳定并逐年提高观众接待数量。

9.2.3 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同时,将未成年人作为宣传组织重点,使其接待数量不低于年接待总量的25%。

9.3 接待参观

9.3.1 接受集体预约参观。

9.3.2 指定专人全程接待集体参观。

9.3.3 征求观众服务需求意见,填写《观众需求服务表》(见附录A的表A.4),及时准确予以落实。

9.3.4 讲解员提供现场服务,并宜针对不同观众进行不同层次的讲解。

9.3.5 讲解员应按要求规范讲解,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讲解内容,解说语言、语速、语气、语音等进行调整。

9.4 跟踪反馈

9.4.1 认真做好参观人数、人员构成等项目的统计工作。

9.4.2 发放、回收《观众调查表》(见附录A的表A.5),收集反馈信息。

9.4.3 采取口头调查、直接观察、开座谈会等直接调查方式获取反馈信息。

9.4.4 通过进行抽样调查、整理观众留言等间接调查方式获取反馈信息。

9.5 研究改进

9.5.1 分析反馈信息,对所开展的活动及相关工作进行评估。

9.5.2 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10 场所、设施和环境

10.1 基本要求

应具备开展一定规模的社会教育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并应满足开展活动和对外接待的基本需求。

10.2 场所

10.2.1 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需的展厅、教室等场所,展厅面积一般不低于200nf。

10.2.2 展厅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展览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10.2.3 展厅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

10.2.4 展厅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设计应考虑在布置陈列展览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10.2.5 展厅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不应低于3.5m。

10.2.6 展厅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宜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10.2.7 人行通道便捷通畅,宽度不应少于3m。10.3设施设备

10.3.1 配备举办展览所必需的装备装具、展品储藏和保护设备,以及教学所需的桌椅教具等基本设备。有条件时宜配备多媒体教育设施及保证档案原件安全的复制设备。

10.3.2 配备适用于展厅、展品的消防器材及防火、防盗报警装置。

10.3.3 配备控制展厅温湿度、洁净度和均匀度的空气调节系统。

10.3.4 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满足观众基本需求的服务设施,如:咨询服务台、休息室、饮水处、卫生间、停车场等。

10.3.5 设置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基本设施,如:无障碍通道、满足残疾人需要的卫生间等。

10.3.6 设置开放区与档案馆库房、办公区相隔离的设施。

10.4 环境

10.4.1 除特殊要求全部采用人工照明外,普通展厅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10.4.2 展厅内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白炽灯。

10.4.3 展厅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JCJ 66―91第四章第四节第4.4.3条表4.4.3(见附录C)执行。

10.4.4 展品尤其是原件展品,应防止阳光直射。

10.4.5 对活动场所内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灰尘和有害气体不能超过有关标准,其浓度限值应参照JCJ66―91第四章第五节第4.5.1条表4.5A(见附录D)执行。

10.4.6 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应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展厅建筑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10.5 管理要求

10.5.1 设置参观导向标识,标明开放时间、参观须知、安全疏散通道、参观路线图等。

10.5.2 定期对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2篇

项目建议书范本1一、项目名称:合资生产(经营)____产品项目 项目主办单位:(企业名称)______ 单位负责人:(厂长或经理)

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理由:

从国内外技术上、产品质量上的差距,从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培养人才、增加收益等方面,说明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中方合营者的情况:

介绍中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利条件,包括企业性质(国营或集体)、人员情况、技术力量、领导班子、固定资产、设备、场地、原有产品产量、产值、利润、产品出口等情况。

四、外国合营者的情况:

外国合营者公司名称、国别、资本、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售情况等。

五、合资经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二)合营年。

(三)合资经营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造)。

(四)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总数和构成(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3篇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4篇

图书馆将坚守 “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的初心,继续深化图书馆服务,主动服务,靠前服务,以打造优质高效服务团队为抓手,以全面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工作重心,从日常开放、阅读推广、资源共享等多方面入手,抓覆盖、补短板,继续积极组织举办各类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一、进一步加强图书馆自身建设

1、进一步建设富有特色的馆藏资源及地方文献资源,参加王阳明之路公共图书馆联盟,参与王阳明专题文献资源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活动。按照省古籍保护中心的要求完成图书馆古籍书影的拍摄和全国古籍普查平台的六项数据著录工作。

2、以读者为中心做好阵地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加强分馆、流通站点建设等,积极开展馆外延伸服务,送书进学校、进军营、进机关,为广大市民营造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的图书馆服务环境。进一步深化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对照《图书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和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创新服务手段与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满足公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丰富广大市民的文化生活。

二、继续打造品牌服务文化惠民。

结合各节假日、重大活动日时间节点,推出具有强烈吸引力、感召力及覆盖人群广的系列读书活动,做到月月有活动、有讲座、有培训、有展览,深化流动服务、“图书馆联盟”、讲座、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多方面的服务,不断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结合主题,开展各类全民阅读活动,配合各重大重点节日宣传,积极开展公益性展览。

1、汽车流动图书馆将继续走进街道、社区、乡镇、军营、学校等服务网点,计划20次。参加全市“三下乡”活动,计划“送书下乡,送书进社区”6次。

2、继续打造公益文化讲座“豫章讲坛”文化服务品牌,下半年预计举办27场讲座,讲座内容主要围绕寒暑假学生学习、建国70周年、三风建设等题材。继续加大和媒体的联系,促进豫章讲坛的宣传报道,扩大讲坛的影响力。

3、进一步打造“小小洪旗手”活动品牌

对于已经成型的系列活动继续完善和深化,打造成为“小小洪旗手”活动品牌的排头兵,并且加强与各先进馆的交流、与各出版社和社会机构的合作,引进更新颖、更有教育意义的优质少儿活动。

4、做好人大政协两会代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工作。

服务“两会”是一项长期工作,需建设一支高水平信息服务保障队伍。作为**文献信息服务机构,要培养专业服务人才,针对代表、委员在信息采集、整合、分析、研究等信息服务的要求,打造出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团队。建立常态化“两会”专题资源平台不断加强和充实图书馆资源。同时,我们也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5、进一步深化全民阅读“好书计划”各项活动

我馆将继续打造“好书计划”品牌建设。提高每一期活动的质量和深度,提高读者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5篇

社区教育资源共享是我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城区的需要,也是推进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建设的需要。更是建设全省经济强区、文化大区的需要。推进社区教育资源共享,对于发展社区教育,构建和谐西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社区教育资源共享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街道(镇)的实际情况,建立社区教育资源共享协调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主动参与原则。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要积极参与社区教育资源的共享,促进社区教育健康发展,使社区教育受益面更加广泛。

(三)公共服务原则。要针对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公共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通过公共资源和公共行动来支持和实施公共服务。

(四)互惠互利原则。街道(镇)和社区(村)要努力为辖区单位和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外部环境,争取辖区单位和居民对社区教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对积极把内部设施供社区共享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形成“共建双赢”的局面。

(五)服务社区原则。坚持“立足社区,面向社区,服务社区”的方针,鼓励支持社区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开展活动,对资源利用和开发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给予支持和奖励。

(六)社区公益性原则。社区教育资源的开放要以满足社区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宗旨,追求社会效益,不以赢利为目的。

三、社区教育资源共享的基本类别

(一)社区场所资源

在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单位内部设施供社区共享,具体为:

1、辖区范围内的各办学机构中的教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

2、辖区范围内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街道、社区(村)的文化站、科技馆(站)、社区培训学校等文化设施。

3、辖区范围内的体育馆、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4、辖区范围内的会(礼)堂、多功能厅、老年活动中心等休闲娱乐设施。

5、其他可供教育用的场地、设施等资源。

(二)社区智力资源

1、机关和社区(村)干部是社区教育资源共享的积极倡导者。广大机关干部要率先投身到社区教育资源共享的主导者行列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广泛参与,积极行动,充分发挥榜样带头作用。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6篇

青少年宫 均等化 服务体系 实践策略

一、构建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组织体系

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涵盖面广,运作复杂,要确保其健康、稳定、有序和高效运行,必须要有一套完整和通畅的运行组织机制,并建好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的组织体系。

1.建立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形成一个有利的政策和工作环境,根据“统一领导,全面推进,分工协作”的原则,由青少年宫牵头,制定了校外教育基本服务均等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会人员分别由团市委、教育局、青少年宫、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专家队伍的领导或代表组成。联席会议的功能:负责全市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推进。“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青少年宫,负责校外教育基本服务均等化的日常工作,对均等化工作中的人、事、物、时间、空间、信息等诸要素进行具体的规划、协调、操作、控制。

2.建立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网络系统

为确保均等化工作顺利实施,建立了一个科学高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运行工作网络系统,用以开展和推进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工作网络系统是以现代管理为基本观念,倡导多元化、立体化,具有完整性与通畅性,推进校外教育服务空间的有效扩张与服务功能的高质拓展。

(1)青少年宫是主导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市青少年宫围绕“面向全市青少年,公平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宗旨,按照“自身服务最大化”的工作原则,以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工作目标,以“学玩结合、怡情益智”为服务原则,开展农村(社区)青少年服务阵地的创建指导工作,举办具有示范性和倡导性的校外教育主题服务及大型文体、科普和实践体验服务,组织全市性参与面广阔的各类比赛、竞赛和专特长培训。

(2)服务阵地是主体

村(社区)青少年校外教育服务阵地是校外教育基本服务均等化行动的主要战场。农村(社区)成立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服务阵地由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主任,乡镇团委、学校校长、社会名流、相关单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家长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由乡镇团委派人具体负责校外教育服务的开展。

(3)学校支持是关键

学校也是校外教育服务不可或缺的阵地之一。我们进行了这样的尝试:一是把校外教育服务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学校课程统筹安排校外服务;二是学校积极主动选派优秀教师到校外服务场所开展校外教育服务;三是主动将学校现有设施与校外服务场所的建设相结合,充分整合教育资源,让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达到校内外融通互补;四是学校组织教师结合本农村(社区)实际,创新设计校外教育服务,使服务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实现校外教育服务的普及化。

(4)协作组织是保障

博物馆科普工作计划范文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