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资产评估计划 第1篇
1、持续使用假设:假设被评估车辆继续使用,且不存在内在质量问题。
2、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3、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4、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不考虑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资产的损毁及对其价值的影响。
5、国家产业政策和外部经济环境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
汽车资产评估计划 第2篇
1、本次评估现场勘察中,因受现场环境的条件限制,无法看到该车辆的公里数。
2、本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含税价,没有考虑交易过程中的费用。
3、本报告所涉及的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提供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供方提供的评估资料是评估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前述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对评估结论负责。
4、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被评估车辆实地勘察时仅限于估价对象的使用状况和外观形态,对估价对象的内在质量仅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内在质量进行鉴定的责任。
5、产权持有方承诺被评估车辆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因资产权属原因而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关。
6、本评估结论建立在本报告所述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之上,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假设条件不能成立,本评估结论不能直接应用本评估目的。
7、本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之结论是为委托人本次特定的经济目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因对报告结论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与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关。
汽车资产评估计划 第3篇
江西中富茗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项目的委托,对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项目涉及的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1辆赣AQ1778大型普通客车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声明如下: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汽车破产清算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一)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是我们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判断和结论,但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在资产评估师认知的最大能力范围内,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完整、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合理的盘查核实和现状拍照;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委托单位或资产占有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四)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没有人对本评估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五)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不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七)我们对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八)本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受许多不确定因素与假设条件的限制,故评估人员提请报告使用人和委估破产清算等各方明确:本评估报告只是评估人员在一定条件下的专业意见;由于受许多不确定因素与假设条件的限制,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不是委估破产清算等各方最后达成委估破产清算协议的唯一依据;本资产评估报告仅能作为委估破产清算等各方谈判的一个平台或一种参考意见。
(九)根据委托方要求,涉及的委估资产由委估破产清算方或委托方统一处置,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十一)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十二)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十三)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评估公司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汽车资产评估计划 第4篇
1、本次评估现场勘察中,因受现场环境的条件限制,无法看到该车辆的公里数。
2、本报告所涉及的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提供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供方提供的评估资料是评估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前述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对评估结论负责。
3、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被评估车辆实地勘察时仅限于估价对象的使用状况和外观形态,对估价对象的内在质量仅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内在质量进行鉴定的责任。
4、产权持有方承诺被评估车辆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因资产权属原因而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关。
5、本评估结论建立在本报告所述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之上,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假设条件不能成立,本评估结论不能直接应用本评估目的。
6、本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之结论是为委托人本次特定的经济目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因对报告结论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与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关。
汽车资产评估计划 第5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经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协商,本次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23年9月7日。
评估中采用的价格标准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赣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_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_第十二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_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_民法典》 ;
4.《_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令第91号,[1991]);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令第378号,[2003]);
7.《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_第12号令,[2005]);
9.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 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 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 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 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 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 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 39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财政部2006年颁布)。(四)权属依据
汽车行驶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其他依据
1. 汽车之家等网;
2. 四部委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3.《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20年);
4.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5.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