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优选5篇)

时间:2025-12-31 10:36:08 作者:admin

社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 第1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畅通住房保障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查。投诉电话:5665328,地点:陆河县住建局二楼住房股。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5日

社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_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_令第1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_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一)保障对象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22周岁。家庭成员仅含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一般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现役义务兵;

(4)在_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5)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6平方米(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4.已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

以上条件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的调整而同步调整,确保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在申请条件上保持一致。

三、补贴标准

(一)家庭人均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10元。对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6平方米(含)的申请人,补贴面积只按未满13平方米的部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补贴面积=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若申请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则不给予补贴。

(二)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

(三)经核定,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自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核发,此前已产生的租金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主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房管中心公布的网站平台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APP提交申请: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3.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

初审:八所镇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线上信息核验,完成初审工作。包括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审核等材料移交市房管中心进行复核。

公示: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市房管中心在社区、市政府网站开展公示。

复审:由市房管中心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后,综合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公示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财产开展合规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发放

(一)市房管中心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签订货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

(二)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市房管中心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市房管中心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签订货币补贴补充协议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三)货币补贴对象信息及发放结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六、退出管理

(一)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起,在《房屋租赁备案》有效期内的3个月前主动向市房管中心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保障对象未按时申报的,市房管中心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障对象限期申报。

(二)市房管中心应当会同八所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本方案规定的相应保障方式及标准给予保障。

(三)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被终止后仍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退还: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市享受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安居房、配售型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的;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5.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实际居住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七、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市房管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市房管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市房管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租赁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者告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对违反规定申请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以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补充,确保资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印发

社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 第3篇

(一)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并核实情况,应保尽保,以及上一年度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户数,通知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或续补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025年3月中旬前提交申请并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标准纳入本年度发放计划。为保障后期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及公示时间,确保十件民生实事落实到位,请各镇于2月20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需属地社区、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审核完成并加盖公章)送至县住建局住房股。

(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申请,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到相关单位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核。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低收入资格的家庭反馈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经复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新申请对象和续补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3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将租赁补贴对象家庭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将补贴资金划入指定银行,做到一户一卡,按时拨付。

社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 第4篇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等进行确定。

(一)低保特困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48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400元。每户补贴最多不能超过4人,6000元,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计算。

(二)孤寡老人、烈军属、伤残病人(二级以上)和转退军人按低保家庭标准执行。

(三)中低收入家庭补贴的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45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每户补贴最多不能超过4人,5400元,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计算。

社区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 第5篇

(一)陆河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家庭成员页复印);

(四)有效居住证或持有陆河县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新市民提供,本县户籍居民不需要提供);

(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其他情况的由当地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证明;

(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直接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作为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已退休人员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由当地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须由县民政部门盖章核定;

(七)申请家庭成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八)属于孤寡老人、烈军属、伤残病人(二级以上)和转退军人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陆河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用于补贴资金发放);

(十)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签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委托书》。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