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热门3篇)

时间:2026-01-03 12:55:13 作者:admin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计划 第1篇

本省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或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及运营,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重点支持嵌入住宿、全日照护、膳食供应、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等服务的多功能、小型化、系统化、灵活化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已获得中央城企联动和省级财政建设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不予奖补。

已获得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不得再次申报一次性建设奖补;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时,原床位数不再奖补。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计划 第2篇

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100平方米),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位置设于老年人口较为集中且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配备有沙发、老人桌椅、棋牌、电视、报刊杂志等;

2.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并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安全防护设施;

3.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或志愿者服务队伍;

4.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每周应开展不少于3次文化活动、学习教育、健康管理、健康讲座、社交娱乐等活动,在当地能发挥示范性带头作用。能提供日间照料、助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站优先支持;

5.管理制度健全,包含机构设施简介、服务内容、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

6.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计划 第3篇

1.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养老机构,需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奖补申请表(见附件2);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属于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机构的,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内需体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4)养老机构等级结果证明;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6)申报之日前6个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各类活动开展的档案记录,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印证材料(台账、图片);

(7)承诺书(见附件5)。

2.申请一次性运营奖补的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需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奖补申请表(见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机构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内需体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3)养老机构等级结果证明;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5)申报之日前6个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以及日常工作、集中服务及开展活动的台账和照片;

(6)承诺书(见附件5)。

3.申请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补的设施,需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见附件4);

(2)上年度每月服务老人登记台账,以及每月开展服务及活动的相关记录和照片;

(3)房屋外观、标识标牌、室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消防设施设备照片,各类规章制度照片,管理及工作人员岗位公示牌照片;

(4)由社会力量运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养老服务设施,需提供与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复印件;

(5)承诺书(见附件5)。